上海生育保障再升级:10月1日起实现个人'无自付'

上海生育保障再升级:10月1日起实现个人'无自付'
View on original source
Category: Health
Share
Archive
Like
原标题:上海生育保障再升级:10月1日起实现个人'无自付' 根据上海市医疗保障局8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升本市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聚焦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异地生育等,推出一系列普惠性、减负型保障举措。 根据新政策,正常参加上海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的生育妇女,从建立孕期'大卡'起至产后42天复查,纳入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包的42项围产检查项目,先使用每人4500元生育医疗费补贴额度,额度用完后,剩余费用全部由生育保险全额承担。服务包以外的诊疗费用,按职工医保政策正常报销。 记者从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包的制定,是在原有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基础上的优化升级,涵盖生育妇女自建立产前检查记录档案起至产后42天康复检查阶段所需的普适性检查项目。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副处长陈丹沛介绍,原本参加上海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的生育妇女,需个人先垫付,然后在产后申领4500元生育医疗费用补贴,10月1日起在定点医院产检可直接刷社保卡或电子医保凭证结算。 如果因故不在定点医院产检或者在定点医院产检但额度还有结余的,只要总的额度没有用完,分娩时正常享受基本医保待遇的产妇,完成42天产后康复检查之后,可以按规定申领剩余额度补贴。 新政策还扩大了生育保险受益人群。参加上海市城乡居民医保且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生育妇女,生育或流产产生的服务包检查费、分娩住院费,均可参照女职工标准由生育保险全额报销,其余医疗费用通过居民医保结算。 此外,参保妇女妊娠满7个月后(早产除外)至产后42天内,在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产科入院,分娩后从产科出院产生的政策内住院费用,全部由生育保险支付;妊娠7个月以上流产,视同分娩享受同等报销标准。异地生育参保人员在外省市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服务包检查费、政策内分娩住院费,纳入上海生育保险报销范围。(龚雯)

(0)Comments

 

A note on cookies

Newshunt uses essential cookies to keep you signed in and to remember your language and country, so the site works the way you expect. With your permission, we'd also like to use analytics cookies to understand how people use Newshunt and improve it over time.

Accepting only affects analytics. To learn more, view our Privacy Policy or Terms & Condi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