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21號文出台 引爆台商追稅潮?

中國21號文出台 引爆台商追稅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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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 Finan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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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將目前網頁的網址複製到您的剪貼簿! 2026年7月24日,中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21號及第15號。公告一出,全球大地震,傳說有人要補交幾百億的稅。台灣本來隔岸觀火,過沒幾週,也有人收到銀行通知,要重新檢視台商的稅務居民身分,網路更傳出「有台胞證就會被追稅」、「台灣財政部也會跟進」等說法,弄得人心惶惶。因此,希望藉本文提供正確觀念及應對策略。 首先,21號文針對的是中國稅務居民在海外設立的境外信託,也就是離岸信託。設立時,境外公司取得信託財產的成本與當時市價差額,要先繳一次資本利得稅;信託期間,不論境外公司所得有沒有分配給個人,都要繳所得稅。若終止信託或不再當中國稅務居民,則視為信託清算課稅;設立人死亡時,也可能就死亡時價值與成本的差額課所得稅。 看完後,多數人都先尖叫三聲,但建議大家先喝口茶,抓重點看就好: 一、誰是中國稅務居民 新規特別強調「主要經濟利益」。即使已取得外國國籍或境外長期、永久居留權,如主要經濟利益來自中國境內,仍可能被判定為有住所的中國稅務居民。這正是台商恐慌所在。過去有些台商甚至在銀行開戶時填中國地址,CRS申報時也被當成中國稅務居民。如今真正要問的是:主要所得來自中國、在中國領薪水、退休金、有家庭,甚至持有台胞證的人,若又設有境外信託,是否會被納入新規?其實經過本所律師分析後,多數台商都有機會主張自己不是中國稅務居民,因為經濟生活重心根本不在中國,但未來請不要再便宜行事。 二、有沒有溯及適用 新規給了九十日自首期,九十日內自行補稅可免罰。舊信託也未必能全身而退,台商因此陷入「要不要自己舉手」的兩難,一方面覺得自己跟這個規定無關,另一方面,又怕到時候被追繳大額罰款,特別是在中國資產部位很大的人,風險意識也較高。 三、有沒有雙重課稅風險 其他國家已繳的稅,理論上可能抵減,但信託制度不同,仍有雙重課稅風險。尤其非委託人、不可撤銷或他益信託,在其他國家,納稅義務人可能是受益人;21號文卻由委託人負擔納稅義務。繳稅的人不同,就可能無法互抵。 四、台灣會不會跟進 其實台灣已有CFC、遺產贈與稅等制度,中國這些措施,台灣並非全然沒有,只是規定不同,譬如台灣是課遺產贈與稅,但中國是課所得稅。若真要跟進,較值得觀察的是「棄籍稅」以及終止境外信託是否引進「視為清算」概念。 五、應對策略 目前有境外信託的台商,應找同時熟悉台灣及中國稅務的顧問,作一次全面「體檢」。深入分析後,這些稅未必如想像中嚴重,可以回頭思考自己真正的稅務居民身分,填錯了就趕快跟銀行更正,不繳稅的時代已過去,繳「合理」的稅是未來趨勢, 21號文還是有很多例外規定,切忌人云亦云。這也不會是信託的世界末日,信託的價值,本來就在於保護100%的資產,而不是避那20%的稅。 將工商時報加入Google偏好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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